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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大法官陳新民看反媒體壟斷立法草案:侵犯憲法保障基本權利與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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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大法官陳新民看反媒體壟斷立法草案:侵犯憲法保障基本權利與原則

匯流新聞網記者蘇元和/台北報導

5年前的9月1日,民間團體為反對旺中案,因而有為反媒體壟斷走上街頭事件,要求制訂一部反媒體壟斷法聲浪四起,5年後的9月1日,前司法院大法官陳新民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擬出的「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發表演說並直指,此草案內容恐引發諸多違憲爭議。

前大法官陳新民在二十一世紀基金會舉辦「媒體產業發展趨勢與前瞻」研討會發表「由憲法保障財產權論企業的永續經營」演說,他直指,草案中涉及憲法基本權利(財產權、工作權、新聞自由及三年退場機制)所影響的信賴利益保障,應是作為獨立機關NCC所該保護的,而非利用法律給予NCC的管理職權後,回過頭來侵害憲法基本權利。

在演講中,陳新民兩度點名坐在台下的NCC委員陳耀祥,他說,陳耀祥是「公法學界優秀的學者,我說的理論,你應該很清楚。」

陳新民表示,「依據大法官釋憲會議第613號釋字,NCC為獨立機關的地位,但不是因獨立單位,而授權你成為第2個新聞局,相信NCC有很多優秀委員,可以在此法案帶出更好的成果。」、「NCC不要給外界如同過去新聞局時代的威權印象,NCC應是一個輔導者、獎勵者、整合者,而不是管制者、威嚇者。」

陳新民表示,草案限制金融機構經營與投資的範圍,嚴格排除涉及媒體業,無疑地將侵犯到金融機構的財產權領域,使得金融機構無法投資媒體產業而獲得經濟的利益。對於金融機構的投資人而言,更侵犯其財產權。

陳新民說,這是一個嚴重會侵犯大小股東權益的問題,這個草案牽涉的人數已動搖國本程度,依照比例原則來看,制訂一個新的法律,這一道目標填補能比上股東損失?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

陳新民說,對於金融機構負責人,不得投資與經營媒體業者,也有侵犯了其受憲法保障的自由選擇工作與職業自由權。特別是所謂負責人(草案第17條第 4 項)牽涉人員甚多,包括金融機構管理階層在內,而非僅是狹義的公司代表人,例如董事長或總經理,故限制職業與工作自由的國民範圍甚大,應仔細斟酌其合憲性。

在草案的溯及既往效力,陳新民說,這是直接挑戰憲法所揭櫫的信賴利益保障之原則。

陳新民指出,「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所提出防止壟斷的措施(包括整合與投資行為),禁止金融機構不得持有超過一定比例(如10%)媒體股份,並實施溯及既往,要求目前已合法投資媒體,但比例卻超過草案規定者,必須在3年內出清股份,否則將受到重罰,如此一來將對已有盈利或將來會有盈利機會的金融機構,造成極大損失。

陳新民表示,特別是一旦所有金融機構都必須在3年內拋售持股,無疑將造成股價下跌的結果,讓股東蒙受其害。

此外,陳新民表示,草案有侵害公平會職權之嫌,如此一來即形同雙頭馬車,這種假借防止壟斷,而行限制媒體規模之實,已有與立法目的不符之嫌。

陳新民表示,另一個維護媒體多元化而採行「媒金分離」政策立法目的,似乎欠缺說服力。主管機關先入為主,過度誇大金融機構投資媒體事業所帶來的弊病,將金融機構視為洪水猛獸,從而要根絕金融機構的「染指」媒體業。

陳新民認為,過去數年來台灣金融機構發生的重大違法事件,哪一次沒有被媒體廣泛報導,並未聽聞金融機構能夠一手遮天?

陳新民指出,過去沒有實施媒金分離制度,一樣沒有造成如同立法理由,所謂「夾資金優勢,對媒體產業形成不公平競爭的條件與環境,造成箝制媒體言論方向與內容及言論集中化之情形。」

陳新民指出,若要維護媒體的自主,可由涉及媒體運作與保障相關人士的權益上著手,例如可透過法規承認媒體編輯的自主權,以及透過檢舉等方式,維護媒體運作自由。

針對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立場而言,陳新民表示,本草案嚴格地實施媒體產業結合禁止以及媒金分離制度,已將國家嚴密管制之手伸入民主國家政府最不應介入的兩個領域-新聞自由與媒體領域,以及人民經濟結社與運作的領域。

在平等權的檢驗上,陳新民指出,草案也有違反平等權之虞。只課予金融機構不得參與投資媒體產業的義務,但實質上,對於可以造成類似不當影響力的其他團體、個人或產業,則未給予類似的限制,顯然造成對金融機構的歧視及不平等的對待。

另外,在草案第 16 條規定:「民國95年2月22日起至草案立法通過實施為止,如有依草案不應許可之整合,應在3年內改正。」

陳新民指出,為何將免責時間訂於95年2月22日,其理由為何? 並未在立法理由書中有任何說明。

他說,NCC似乎認為只要給予3年的緩衝期間,便可以作為「過渡條款」,從而平衡侵犯溯及既往而造成的損失,這是完全混淆純粹溯及既往與不純粹溯及既往的情形。

此外,陳新民說,對於純粹不溯及既往的例外許可,尚必須給予權利人合理的補償,這是因為權利人為了急迫與重大利益,而犧牲其應有的權利(財產權的存續保障),必須給予公正的補償金。但草案中退場機制毫無設置補償規定,明確地違憲。

陳新民表示,主管機關自恃為廣電事業最高主管機關,且享有獨立機關地位,卻認為可獨攬形塑或重新改正我國廣電產業與制度的全權。

陳新民說,NCC在享有獨立機關地位,更應當重視憲法所賦予的神聖與高貴職責,必須要比其他非獨立機關更重視來自於上位階所有法秩序與基本原則,否則枉費國家給予獨立機關用意。「地位崇高必然代表責任的加重,更應重視憲法理念與秩序。」

演講接近尾聲,陳新民表示,經查95年2月22日竟是NCC的成立之日,主管機關大概是為了慶祝此偉大之日,特別在誕生後11年提出此草案,送給自己的誕生禮物,溯及既往地讓新誕生的「媒金分離」與「媒體整合禁止」政策提早10餘年產生拘束力。「這部分NCC應該要好好檢討。」

陳新民最後表示,「我大學畢業後,到新聞局電影處工作,我非常了解那個時代的新聞局是怎樣的,感謝上帝那個時代已過,NCC應帶回來一個新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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