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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美國和台灣法官的差異性
【投書】美國和台灣法官的差異性

李明朗/退休人員

最近媒體報導《美國有不恐龍大法官 臺灣法官不信度竟破八成?》筆者觀賞之後將其中內容分享給讀者:

據東吳大學陳清秀教授分析為什麼兩國之間對法官及大法官,給人民的印象差那麼多?因為美國最高法院裁判一出來,各界都非常關心,因為他會影響國際名聲,假設有涉及違憲的問題,都會引起大家的關注,所以大法官就扮演很重要的角色!反過來看台灣對人權法治不重視,我們好像只重視經濟!導致媒體也很少報導!其中有這樣的基礎環境背景所以產生差異性,因此很多學者專家認為根本從學校教育人權開始灌溉正確的觀念,誠如前台大教授陳志龍說:「台灣的靈魂還存在威權的靈魂」,體制有很大問題,行政機關不是服務人民,而是為威權服務。

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連福隆理事說,美國開國精神是”of the people ,by the people ,for the people “也就是「民有、民治、民享」的社會,以民為主。

人民是主人,政府執政都需要人民的的同意。RBG,全名露絲拜德金斯伯格女士(英語:Ruth Bader Ginsburg),是美國最高法院年紀最長 (85歲),也是最受各界歡迎的大法官。她名氣之大,在美國家喻戶曉,特別受到年輕人歡迎,大家對她暱稱『聲名狼藉R.B.G.』他之所以受歡迎是因為最接地氣。

另一位已故大法官安東寧史卡利亞(英語:Antonin Scalia)他就提出 第一:要注重法律的道德(The moral of law)、第二:行政的道德(政府的道德),法律的道德和政府的道德唯一的目的就是要維護人民最大的權益。美國總統川普上台後,對世界各國處處以美國為優先,對墨西哥是圍堵政策,對民主法律是倒退的,相對的你看歐洲卻收容難民,如德國及其他國家,難民也是世界公民,為什麼會差那麼多?那就是法律文化的問題。

司法院院長許宗力,在任大法官期間常常講「司法的積極主義者」,就是站在人民的立場,也就是人權的問題,希望他講真心話而不是乎弄百姓。台灣大法官釋憲案最多是稅務案件,如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台灣為什麼訴願要先繳半數的稅額。依據德國基本法,國家有責任保護人權,對於人民基本權的保護,共有17條,保護人民生命權、財產權、自由權、健康權等重要範疇,認為人人都有訴願權,沒有任何條件。

那台灣為什麼訴願要先繳一半,如果不繳行政執行署就去查封房子,要不是讀過法律才知道那是違憲的!用不著大法官來解釋,因為人民的生活直接受到威脅,人民的財產權、生命權,已經直接受到精神的威脅了。德國租稅法它最高的屋頂是兩倍(台灣通稱天花板條款),可是我國的解釋函令可以到15倍,代表這個國家已經是一個合法的強盜了。

1995年德國的憲法法院就宣布,政府伸手去拿人民的錢,到了他的財產的一半就是最高界限了,就是憲法所說的保障人民基本的生存權的一個委託,人民才是最高的主人,這個概念如果不建立根本就談不上人權。RBG大法官他說改變最大的困難是體制中,身在福中不知福的這些既得利益者,因為這些恐龍法官們從來沒有被歧視過,怎麼會相信這個世界上真的會有歧視發生,是不是他根本不懂什麼叫做歧視,也不知道自己正在歧視別人,台灣的司法環境不正也是如此嗎?

新聞照來源:unsplash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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