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以核養綠公投遭實質審查?其實不然 - 匯流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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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以核養綠公投遭實質審查?其實不然
【投書】以核養綠公投遭實質審查?其實不然

黃品儒/高中生

本人在閱讀黃士修先生所提出之觀點《莫讓中選會公投審查,再度上演拔管⼤大戲》(原文:https:// cnews.com.tw/126180515a01/)後深覺有誤導大眾的事實,此舉不利於輿論環境的成熟,並危害我國民主發展,故本人在此提出另一套觀點。

黃士修在文中提到:「中選會指控本公投『將好惡價值寓於其間,是否有明顯誤導投票人行為』。 在聽證會當天即有專家指出,任何的公投和選舉本來來就帶有好惡價值,同時希望吸引選民認同,否則何必要求公投?」的確,任何的投票,大至牽動全球的英國脫歐公投,小至中小學班級投票,皆存在好惡價值。然而,投票固然存在好惡價值,本身仍舊不能引導任何一名投票人做出任何決定, 此為無爭的事實,身為民主社會的公民每一個人皆須了解並盡力維護此原則,不容任何侵犯。

原文亦提到:「中選會若要指控本投誤導勸誘,必須舉證兩段描述文字的否命題,即證明:一、 『重啟核電會導致限電斷電漲價空污』,二、『非核家園沒有空氣污染沒有生態浩劫問題』。」此說法相當地荒謬。

第一,如前段所述,公投本身不能引導任何一名投票人做出任何決定,因此即便是事實也不應出現在公投主文上。以總統大選為例,以最近一筆資料,民進黨帶領台灣創下許多經 濟高峰,其中外匯存底全球排名第五、台股破萬點連續日數創紀錄,難道我們能在2020的總統大選 選票印上「最會拼經濟的政黨」嗎?當然不行。

第二,確保重啟核電權利,就等於保障人民享有不 限電、不斷電、低廉電價與潔淨空氣的人權?
不。假設重啟核電必然達到不限電、不斷電、低廉電 價與潔淨空氣,然而如果確保了重啟核電權利,政府卻不重啟核電,有辦法達成此結果嗎?當然無法,因此確保重啟核電權利,不等於保障人民享有不限電、不斷電、低廉電價與潔淨空氣的人權。 更遑論重啟核電後仍有許多狀況可能導致「不限電、不斷電、低廉電價與潔淨空氣」此一目標無法 實現。

第三,論證公投相關文字的真實性應屬領銜人的義務,黃士修要求中選會舉證兩段描述文字的否命題,此舉無疑是將領銜人的責任推給中選會,相當沒有法律素養。

面對中選會要求必須刪除所有描述,僅留「您是否同意:廢除電業法第95條第一項」文字,黃士修 提出質疑:「全國有多少選民,有能力僅憑『電業法第95條第⼀項』得知其為2025非核家園之條 款,進而表達支持或反對?」首先,在此先肯定黃⼠士修提出的質疑相當漂亮,然而做法卻十分荒謬。 如果人民無法得知電業法第95條第一項內容,應在公投裡加入客觀文字,而非現有主文中的主觀文字。再次重申,公投本身不能引導任何一名投票人做出任何決定。

在原文中,黃士修時常以醫勞盟提出之公投案作為反駁中選會的例子,本人初步評估確有黃士修所 提出之疑慮。但這並不是引導性公投的理由,當其他公投具有引導性時,身為盡責的公民應要求中 選會發函領銜人請求更正主文內容,而非要求中選會放水所有引導性公投。此為法學理論中相當基本的觀念「不得要求違法的平等」。

反駁了這麼多,那到底該怎麼寫出好的公投主⽂呢?

一、公投主文不應含有任何引導性。

二、公投主文應具體、表述清楚、重點突出、整體結構好。

三、確保公投能完成調查任務與目的。

本人根據 以上幾項基本條件試寫以核養綠公投主文,以供讀者參考,並期望能增進我國公民投票品質。「廢 除電業法第95條第一項:『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或維持現有條文,其中選票設計應改成「廢除」以及「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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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 翻拍自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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