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文宣搏感情 30元以下不再是標準由檢察官研判 - 匯流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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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文宣搏感情 30元以下不再是標準由檢察官研判
選舉文宣搏感情 30元以下不再是標準由檢察官研判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台灣選舉文化一直有贈送手信文宣品搏感情的習慣,也一直被詬病可能涉及賄選,因此過去曾有「30元以下」的文宣品價值「標準」,不過,最高檢察署今(12)日表示,為選舉造勢活動提供參加民眾茶水及餐飲、文宣品,主觀上有無行賄意圖及客觀上是否足以動搖或影響有投票權人之投票意願,由檢察官蒐集相關事證後綜合研判,30元以下並不是標準。

最高檢表示,過去所訂「以文宣附著於價值新台幣30元以下之單一宣傳物品」,是20餘年前,政府為端正選風的過渡方式,現今民智已開,人民已逐漸建立不應以手中的選票換取金錢、餐宴或高額禮品等不法對價,候選人應以政見及政績爭取選民支持,始為民主法治的正軌。

同時,候選人所送物品之價格,是採用建議售價?實際買受價?成本?或如自國外進口貨品,以國外當地價格?離岸價?或台灣價格?等易有爭議。且候選人的宣傳物品雖為價值輕微之禮品,如專用垃圾袋、小包白米等,但如多日發放,無異以化整為零方式,迂迴逃避刑責,所以仍應審酌發放時間、地點及次數,是否足以動搖或影響有投票權人之投票意向,此外,發放宣導品衍生走路工問題,候選人為發放宣導品勢必聘僱工讀生或工作人員,依現行實務,衍生發給工作費、活動費、車馬費等賄選問題。仍須視實際案例個別研判。

最高檢指出,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競爭激烈,如候選人贈送宣傳物品,雖主觀上是為加深選民對其印象,但對於財力較淺或年輕的候選人,產生不公平、不利之因素。所以參考日本選舉罷免法第138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均不得以進行有關選舉拉票或使人行使投票或不投票為目的,進行逐戶的登門訪問」違反最高可處一年有期徒刑,也就是日本候選人連「戶別訪問」都被禁止。因此我國類此上揭贈送禮品,易生瓜田李下賄選之嫌,亦應逐漸禁止。

最高檢強調,廉能的政治環境,需有高水準的國民,任何人都無法置身事外,如候選人透過賄選不正方法當選,將嚴重影響政治秩序,也是貪污的開端,在此呼籲所有候選人應以公平、公正之方式從事競選活動,共同營造乾淨選舉風氣,提昇民主政治。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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