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處分蔣萬安應為章萬安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蘇煥智聲請 - 匯流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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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假處分蔣萬安應為章萬安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蘇煥智聲請
聲請假處分蔣萬安應為章萬安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蘇煥智聲請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台灣維新黨台北市長候選人蘇煥智,認為「蔣經國認領章孝嚴」的認領登記,會讓民眾繼續誤認「章孝嚴」、「章萬安」為蔣家後代,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由台北市政府撤銷蔣孝嚴之「生父蔣經國之認領登記」,北市選舉委員會在選票及公報上刊登北市長候選人蔣萬安是「章萬安」,並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北高行審酌,蘇並不是本人、原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撤銷認領登記公法上的當事人,駁回蘇的聲請。可抗告。

蘇煥智聲請主張,台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在民國91年12月間所為之「蔣經國認領章孝嚴」認領登記,違反民法第1065條、戶籍法第30條規定,為避免民眾繼續誤認「章孝嚴」、「章萬安」為蔣家後代,及「章萬安」挾蔣家後代身分參與年底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的台北市長選舉,影響選舉的公平性、客觀性,並維護戶籍登記的公益性及市民知的權益。

蔡煥智認為,因市長選舉的選舉公報及選舉票印製在即,情況急迫,有必要於提起本案訴訟前向北高行聲請,台北市政府應於10月21日前,撤銷蔣孝嚴之「生父蔣經國之認領登記」,並將蔣孝嚴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蔣萬安的姓氏回復原來「章」姓。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台北市選委會應將台北市長候選人蔣萬安以「章萬安」之名,刊登於選舉公報及選舉票。暫時狀態假處分。

北高行合議庭審酌後認為,戶籍法上的撤銷戶籍登記,依戶籍法規定管轄機關為戶政事務所,並非直轄市政府,而且僅限於本人、原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才能申請,並非任何人都可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撤銷戶籍登記。

認領登記為身分登記的一種,所以戶籍法第46條所稱「利害關係人」,是指因原認領登記所存的結果,造成其現已存在的身分上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影響者而言。

聲請人蘇煥智以台北市政府為撤銷蔣孝嚴認領登記的相對人,已於法不合,且聲請人並未與這個認領登記的認領人或被認領人間有何身分法上關係,其顯非戶籍法第46條所稱之「利害關係人」或系爭認領登記之本人、原申請人,故聲請人並無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撤銷系爭認領登記之公法上請求權,其並非本案適格的當事人,其就聲請事項一部分,當然也欠缺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當事人適格,而不具權利保護必要。

同時,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公報編製辦法、中央選舉委員會81年11月27日中選一字第43645號函釋等規定,選舉公報及選舉票上關於候選人姓名之記載,必須由台北市選委會依戶籍登記資料編印,非可任意為之。

蘇煥智不具撤銷蔣孝嚴認領登記的當事人適格,則其主張相對人台北市選委會不得依戶籍登記資料編印選舉公報及選舉票,未見其釋明其此部分本案可能的請求權基礎,也未釋明其假處分聲明所擬保全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為何,聲請人僅泛稱私法上認領是否有效牽涉龐大選舉利益,難認其就聲請事項二部分具有權利保護必要。

所以,蘇煥智所提出可供法院即時調查之證據,均無從認定如不為其聲請的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將影響選舉公平性及客觀性,而有何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急迫性及必要性。是以,蘇煥智聲請暫時狀態假處分,不僅難認有權利保護必要,且蘇煥智也未能釋明其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聲請有何急迫性及必要性,故蘇的聲請與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所定要件不符,應予駁回。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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