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王佐銘/綜合報導
法務部統計顯示,過去十年來違反證券交易法的案件偵查終結接近一萬人,裁判確定有罪者近2000人,其中不少人被判處十年以上重刑,也有人被判無罪。針對這些情況,台灣法學基金會日前舉辦「證券操縱行為的主觀不法構成要件」研討會,與會學者討論了判決中的矛盾現象,尤其是合法買股取得經營權與不法操縱股價的混淆問題。
台北大學法律學院副院長郭大維指出,經營權爭奪通常伴隨著大量買進公司股票,甚至會動用人頭戶進行交易。他提到,最著名的案例之一是曾詐領國票102億元的楊瑞仁,雖然他因炒作高興昌公司股票被起訴,但最終獲判無罪。法官認為楊瑞仁的行為是為了入主高興昌,以取得公司經營權,買賣股票的行為屬於市場正常的供需調節,並非所謂的「炒作股票」。相比之下,成功取得大同公司經營權的鄭文逸卻被判刑13年半。郭大維認為,國內實務對於操縱行為的主觀意圖認定欠缺明確標準。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郭土木也表達了相似的看法。他認為,在爭奪經營權的過程中,若未經申報公告而收購股票,且收購行為中缺乏主觀犯意,應不構成操縱市場價格的犯罪,證券交易法對於操縱市場行情的規定不應適用。他以鄭文逸的例子為證,指出鄭的交易行為在主觀意圖上不符合影響市場行情的犯罪要件,並強調企業併購法第27條也提供了合法性依據。然而,法院最終認定鄭文逸同時具有合法取得經營權與非法操縱股價的競合意圖,這樣的結論存在矛盾。
前最高法院刑事庭庭長陳世雄指出,鄭文逸取得大同公司多數董事席次的行為,主觀上明顯是以參與企業經營為目的,並無操縱股價的意圖。然而,法院判決並未對鄭的所有買賣行為進行詳細審酌,只針對前半年的股票交易認為其有操縱股價的意圖,且未詳細說明企業併購法第27條的修正內容和立法理由,判決似乎存在不足之處。
前最高法院刑事庭審判長謝靜恒強調,判斷一個人買賣股票的行為是為了炒作股價還是為了取得經營權,不僅要拼湊客觀事實,也要考慮背後的合理經濟目的,因此對於主觀意圖的認定必須特別謹慎。
照片來源:台灣法學基金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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