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木欽懲戒法院二審判撤職停止任用1年確定 司法院尊重判決結果 - 匯流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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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木欽懲戒法院二審判撤職停止任用1年確定 司法院尊重判決結果
石木欽懲戒法院二審判撤職停止任用1年確定 司法院尊重判決結果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涉及與富商翁茂鍾不當接觸,並由妻兒向翁購買股票賺錢,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一審認判罰俸1年共約360萬元。職務法庭二審2日改判石木欽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全案確定。

對懲戒法院的二審判決,司法院表示尊重懲戒法院判決結果,並強調絕大多數的法官都是兢兢業業、廉潔自持,極少數法官涉有不當行為者,司法院均嚴肅面對、徹底調查,不因職務之高低而有差別待遇。

石木欽被控自1997年7月22日至2017年間長期與涉訟當事人翁茂鍾飲宴、球敘,包括翁茂鍾官司案期間的委任的律師在場也沒有迴避,並提供法律意見。石木欽另被控不當以其妻兒名義,買進翁茂鍾所經營控制的怡安公司、聯亞公司股票獲取利益。監察院於2020年8月間彈劾石木欽,並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一審認定石木欽透過配偶以兒子名義買進聯亞股票有違失,罰俸1年,約新台幣354萬餘元。監察院及石木欽都提起上訴。

懲戒法院二審判決認為,石木欽任職法官期間,明知翁茂鍾有諸多案件在法院審理中,卻與翁茂鍾飲宴、球敘等不當接觸、不當買賣股票,共計16項違反義務行為,已損及法官職務尊嚴及人民對法官的職務信任,導致司法信譽及形象受到深遠的傷害,情節嚴重。

石木欽並在審理期間始終否認有違失情事,懲戒法院認為被石木欽已不適任法官,同時,監察院以原來罰款處分太輕提起上訴,改判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的處分。全案確定。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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