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男子周敬謙只因懷疑鄰居工廠徐姓負責人「說他壞話」,不但埋伏毆打徐姓被害人,更持削肉刀將徐刺死,周敬謙殺人後自首,新北地方法院判刑13年,檢察官不服刑度提起上訴,最高法院發回,高等法院更一審改判周徒刑14年,褫奪公權7年。可上訴。
周敬謙在新北市新莊區的塑膠工廠上班,徐姓被害人經營的橡膠公司則與周敬謙任職的塑膠公司隔鄰,不過,周與被害人雖打過照片卻是完全不認識。周敬謙卻懷疑徐姓被害人在自己經營的橡膠公司內與其他人在講周的壞話,於是在2020年11月16日在公司附近埋伏,等徐姓被害人下班。
徐姓被害人下班準備騎乘機車離開,周敬謙衝到被害人公司前,趁被害人不備先徒手毆打徐姓被害人,遭周敬謙毆打的被害人大喊:「我們又不認識」,不料更讓周敬謙抓狂,到自己的機車坐墊下取出刃長13公分的削肉刀,朝被害人下巴、右胸、左上臂猛刺4 下,造成被害人因左上臂穿刺切斷肱動脈,引起大量出血,無力逃跑而倒臥在血泊中,雖經同事送往醫院急救,仍宣告不治。
殺人後的周敬謙主動到新莊分局偵查隊自首。新北地檢署起訴後,新北地院審酌周敬謙長期有情緒困擾,傾向以大量飲酒方式宣洩或逃避憂鬱心情,伴隨幻聽與疑似關係意念等精神病症狀,受情緒或壓力影響而殺人,且依刑法62條自首規定,判刑13年。二審改判14年,檢方則認為刑度太輕提起上訴,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高院更一審認為,周敬謙向警員坦承殺人犯行,並將行兇的削肉刀交由警方扣案,時間比被害人同事報案時間早,且周供述殺人犯行並表示自願接受裁判時,有偵查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尚不知有本案犯罪之事實,所以符合自首規定,不因監視器畫面錄有周行兇過程就影響自首。
不過,合議庭認為,周敬謙與被害人素不相識,僅因懷疑被害人說其壞話,即埋伏等待被害人,並提升傷害犯意至殺人故意,持削肉刀殺害被害人,且下手力道之猛烈,足見其殺意甚堅,造成被害人家屬無可彌補的損害,並嚴重影響社會治安,而且案發到現在已近2年,未見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有積極與被害人家屬尋求和解及取得原諒之態度,因此判刑14年。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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