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雲林縣一名羅姓男子對自己未成年的親生女兒伸手猥褻,之後更指侵得逞並用手機拍攝女兒私處,被侵犯的女兒裝睡,上學的時候告訴老師及阿姨,羅男被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性交罪、強制猥褻等罪判刑4年,最高法院駁回羅姓狼父的上訴,全案定讞。
羅姓男子是2020年3月1日晚間先坐在未成年女兒身後,趁著與女兒獨處時,伸手猥褻女兒,今年4月28日凌晨,羅男認為女兒已經熟睡,拉開內褲以手指性侵得逞,過程還拿手機拍女兒私處。
法院審理時,羅男承認犯行,也說還要扶養太太與4個小孩,是家庭經濟支柱,請求依刑法59條規定減刑,並給予緩刑機會,並以此提上訴。
不過,法院認為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是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的事項;且刑法第59條的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的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
但是,羅男犯罪的起因,無非係因為滿足自己性慾,利用女兒年幼無知不懂得即時向外求援的機會,違反女兒的意願,對女兒為猥褻行為,嚴重影響女兒的身心發展及健康,迄今未獲原諒,也無特殊之環境或因素,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所以駁回上訴,判刑4年確定。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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