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流新聞網記者/林昀璇綜合報導
日前,原能會完成審查台電公司提報的核廢料處置相關報告,並要求台電須依審查結論確實辦理,包括台電須於9年內遷移蘭嶼核廢料,並於3年內確認集中眝存場的選址地點,否則將逐年開罰,也再度讓核廢料的存放問題浮上檯面。
2016年,台電提出在無人島設置核廢料集中眝存設施方案,並獲得經濟部贊成,最近也傳出四個候選場址,分別位於基隆市、金門縣、連江縣以及澎湖縣轄區內,結果引發當地政府反彈。
目前台電官方並未證實選址場所,但也強調「候選場址並非台電說了算」,是依據客觀條件給建議。對此,原能會認為,台電不應「先射箭再畫靶」,應該要先跟地方溝通、凝聚共識,並經過公正公開的程序選址,以免社會質疑公信力。
原能會表示,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規定,台電負有執行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之義務,台電應依原能會核定之時程推動辦理,自集中式眝存設施方案啟動至完工啟用所需時間為8年,其中場址選地及土地取得作業,應自集中眝存設施方案啟動後3年內完成,若有延宕將依《物管法》裁處3,000萬元以上罰鍰。
不過,環保團體認為3,000萬元對台電而言「不痛不癢」,恐怕最後只會一直罰下去。
至於蘭嶼核廢料遷移,台電若找不到場址,可能會回送到三個核電廠與核研所,或者以建置集中式眝存場的方式存放。原能會則指出,由於高階核廢料的選址時程可能會較低階久,因此要求台電應優先規劃推動低放射性廢棄物集中眝存設施,以利蘭嶼眝存場核廢料遷移。
對此,環團認為是正確的方向,雖然一定會遭遇阻力,但還是要跟地方多溝通,讓居民心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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