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尿管取反驗毒品 憲法法庭判決違憲2年內修法 - 匯流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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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尿管取反驗毒品 憲法法庭判決違憲2年內修法
導尿管取反驗毒品 憲法法庭判決違憲2年內修法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憲法法庭今(14)日做成111憲判字第16號判決,檢察事務官及司法警察依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關於採取尿液部分的規定違憲,2年內失效,相關機關應自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依判決意旨妥適修法。

這起釋憲案起因於陳姓男子疑涉吸毒遭警察押到醫院插導尿管採尿,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17庭審理時,認為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關於採取尿液的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且有牴觸憲法人身自由、基本人權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解釋。

憲法法庭判決理由認為,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規定以非侵入性方式採取尿液,應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才能做;情況急迫時,得依條文規定以「非侵入性方式」採尿,並在採尿24小時後陳報該管檢察官許可;若檢察官認為不應許可,3日內撤銷;受採尿者可於採尿10日內聲請法院撤銷。

依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規定「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

不過,憲法法庭則認為,侵入性方式之採尿,是以器具侵入受採尿者之身體私密部位採集尿液,嚴重侵害隱私權,且可能造成精神上屈辱感及心理創傷,也嚴重侵害受採尿者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甚至可能危害其身心健康。系爭規定授權受檢察官指揮或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之司法警察(官),得以侵入性方式採取尿液,而為侵入性採尿之強制處分主體,顯然並非合理、正當,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要求,所以判決違憲,2年內失效,相關機關應妥適修法。

照片來源:司法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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