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支出差交通費方式認知不一被控貪污 高院認核銷須符邏輯判斷改判姚敏貞無罪 - 匯流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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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支出差交通費方式認知不一被控貪污 高院認核銷須符邏輯判斷改判姚敏貞無罪
報支出差交通費方式認知不一被控貪污 高院認核銷須符邏輯判斷改判姚敏貞無罪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工作地點與居住地點之間剛好有出差地點,能否申報出差費?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藝文展演組長姚敏貞,家住台北卻派駐在屏東縣內埔鄉六堆客家文化園區工作,職務所需又必須常去苗栗銅鑼客展中心出差,於是申報出差費,卻被控在2年間貪污3萬2千餘元,士林地院判刑2年、緩刑5年,並向公庫支付5萬元;上訴高院後,合議庭認為審核出差交通費報支須合邏輯判斷,逆轉改判無罪。可上訴。

高院認為,姚敏貞到任前八個月本核實報支自台北住家往返銅鑼出差地,原報支方式並無誤,之後是依主計人員指導,而改報出差起訖點自屏東辦公室至銅鑼出差地,事後也曾與機關長官、主計人員請示應如何申報,故難認主觀上有不法所有的意圖,因此逆轉改判她無罪。

家住台北的姚女是位於苗栗銅鑼之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藝文展演組長,職務上管理屏東內埔的六堆客家文化園區及苗栗銅鑼的台灣客家文化館之藝文展演相關業務;主要辦公室在屏東內埔六堆客家文化園區,卻需經常往來兩地出差洽公、開會或策劃督導展覽活動,因此從屏東前往苗栗客展中心出差數日時,如隔天是例假日、國定假日或請休假日,有時就會返回台北市住居,假日後的第1日若需到苗栗銅鑼客展中心出差,也會自台北市住所直接往苗栗縣客展中心。

姚女從2018年7月9日到2019年12月底報支出差交通費,被控不法取得32486元,涉嫌貪污被檢方起訴。並被一審法院判決有罪

不過,姚女上訴二審後,高院合議庭卻認為,行政院主計處解釋彙編本來就規定報支差旅費是以機關所在地為起訖點,但是住籍地往返出差地為「順路」者,以機關所在地往返出差地之費用為上限,仍得以住籍地往返出差地按實際發生的費用覈實報支,而且「順路」的解釋,不應宥於地理位置、方向,應按實際情況依客觀標準,本於公平原則、比例原則,為符合邏輯論理的判斷。因此,姚姓組長住在台北,機關所在是屏東,出差地是苗栗,她因公出差,取最短邊從台北直接前往苗栗,應符合一般人認知的「順路」,產生的費用也比機關所在地往返為低,所以姚女在2018年4月前用這樣的方式報支差旅費並無錯誤。

合議庭認為,姚姓組長後來報支出差交通費的起訖點雖與客觀事實不符,但確有出差的事實,而有必要支出的交通費用,此外,係因機關主計人員對其出差交通費的申報方式有不同主張,姚女依爾等指示而改變報支差旅費的起訖點,且事後仍持續與機關長官、主計人員討論實際狀況應如何申報,難認主觀上有不法所有的意圖,形成有罪的確信,因此改判姚女無罪。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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