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流新聞網記者蘇元和/台北報導
針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提出「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產、官、學、法界人士齊聚一堂並直指,草案內容諸多衝突與矛盾點,多位學者指出,此草案內容有違反信賴保護、不溯既往原則以及管制過嚴等情形。
財團法人二十一世紀基金會(1日)舉辦「媒體產業發展趨勢與前瞻」研討會,針對NCC提出「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邀請NCC委員郭文忠、委員陳耀祥、前司法院大法官暨現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研究員陳新民教授、景文科技大學財務金融學系莊春發教授、淡江大學國際企業系林宜男教授、台灣大學新聞研究所谷玲玲教授、台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江雅綺教授、台北大學法律學系黃銘輝教授、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王志誠教授、協合法律事務所吳祚丞律師出席參與討論。
景文科技大學財務金融學系教授莊春發表示,媒體整合規範過嚴,未符合數位匯流發展需要,並且不利媒體產業健全發展,另外,媒金分離規範實無必要,以及條文有違反禁止溯及既往及牴觸信賴保護原則之疑慮。
莊春發也表示,媒體整合審查期間過長、媒體整合管制門檻過低、關係人之認定範圍過廣、不應設置媒體整合禁止紅線。
莊春發指出,本版草案表面上去除第一版管制的零碎制度,但卻把草案原本要規範的言論市場忽略,整版草案中一直沒有將最重要的言論市場的「壟斷」加以定義,對於「多元化」也一樣不知所云,以至於言論市場與經濟市場的管制互相混淆,造成劃出的5條紅線是為排除經濟市場的壟斷,還是排除言論市場的壟斷,並不清楚。
莊春發表示,建議未來修正的草案,應明確規範放在言論市場的壟斷,至於經濟市場壟斷的規範應留給公平法去處理。
針對草案第13條第4項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媒體整合的准駁,應同時考量「網際網路媒體對整體通訊傳播產業發展與民眾資訊取得之影響」,莊春發舉依據英國監理組織Ofcom的報告來看網際網路媒體型態多樣化,他說,對於言論市場的影響力是否一致,應有必要從閱聽者的觀點,進行深入的質與量的分析,此一部份也尚未見國內有較為深入的討論,主管機關應先行建構此一衡量基準。
淡江大學國際企業系教授林宜男表示,台灣媒體事業市場現況的經濟規模是否足以壟斷?依據Neilson的市調報告,目前國內的廣告市場,1年近500億的產值,網際網路媒體所占的廣告量已超越傳統電視媒體,已達200億;但電視、紙媒則已流失20%-50%的廣告量。即使現在被認定壟斷,但是否不久即不具有壟斷力?情勢變化速度之快,恐非主管機關之能力可隨時瞭解。
林宜男表示,將來此法進入行政院後,牽扯到金管會權責是否可能會讓步,另外,報紙結合的主管機關專屬公平會職掌,例如:過去壹傳媒集團轉售結合申請案,而牽扯到公平會的權責時,公平會也不一定會讓步,將來討論要先去問相關單位同不同意,如果不同意,NCC恐怕很難推動此法。
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教授王志誠質疑,回溯條款日期訂於NCC成立的2006年2月22日,以此成立日為基準點與「媒金分離」溯及適用的關係為何。「我看這草案條文,怎麼看都是高度政治性條文。」
台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黃銘輝表示,草案牴觸個案法律禁止原則,事實上,僅一家或少數特定業者受到規範,「媒金分離」的溯及條款具有侵益性,說不清的MAGIC TIME(回溯條款日期訂於NCC成立的2006年2月22日)。
黃銘輝表示,從草案中「媒金分離」條款檢驗合憲性問題,包括在職業自由保障以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存在著合憲性的疑慮。若政府為媒金分離條款加上溯及既往的規定,而此一規定到最後只有單一特定業者會被課予改正的義務,那麼,此一溯及條款即應被認定為課予特定人不利益的「個案法律」,應屬違憲的規範。
黃銘輝表示,即使立法通過,若當事人聲請釋憲,將有極大的可能為大法官宣告牴觸憲法而無效。他建議NCC對於此規定,應慎重檢討修訂之,以符憲政法理。
台灣大學新聞研究所谷玲玲教授表示,此草案為2012年當時市場及時空背景下所產生急迫性的法案,但5年後,以現今的時空狀況、及媒體產業受到網際網路影響之下,是否還需要制定本法來防止媒體壟斷、避免金融產業伸進手來影響市場,身為主管機關NCC,應重新審視此法案存在是否仍有必要性。
協合法律事務所吳祚丞律師表示,此草案與公平交易法是否有重複規範、意即法律產生競合時,應該如何適用、規範,亦是主管機關NCC應負責調合規劃的方針。
NCC委員郭文忠、陳耀祥都表示,「各界的意見,我們都聽到了,我們會將各界意見帶回去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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