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流新聞網記者/林昀璇綜合報導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勞基法》一例一休新制,並將於2017年起實施,全國國假一致,勞工於每週工時40小時下享有周休二日,再多休一天勞動節,並且增訂特休假,以及調高加班費。
《勞基法修正案》除了確定刪除七天假之外,還重新調漲「加班費」,明訂勞工在平日、休息日、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加班時,雇主應給予加倍薪水,若未依規定造成勞工權益受損,將會遭開罰2萬至100萬元。
不過,若有企業為考量成本,將加班費換成補休,恐也有疑慮。因為這次勞基法修正案並沒有明訂補休是否比照加乘辦理,只要「勞資協商」同意,補休若未加乘,也不違法。
除了補休疑慮之外,立委蔣萬安指出,針對勞工在休息日上班的加班費,勞動部僅公布到8小時,那超過8小時該如何計算?對此,勞動部回應,若加班滿9至12小時以12小時計算,不會加發4小時時薪。
蔣萬安舉例,若以月薪36K計算,日薪1,200元;時薪150元,若在休息日加班超過9小時而未滿12小時,加班費只有2,900元,並不合理,雇主應該加發第9至12小時四個小時的工資。
勞動法學者、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邱駿彥也認為,勞動部的解釋「不合理」,依立院三讀通過文字,休息日加班費是「超過2小時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工資另加發1又2/3的工資」,也就是除了本薪外要再給加班費,勞動部解釋有違法之嫌。
政策大轉彎 勞動部:第9小時起比照辦理
勞動部表示,原本會如此設計是考量到其條文上休息日的加班費是獨立項目,若該時段還要加發本薪,將高於例假、國定假日等報酬,恐失平衡性,結果卻遭質疑「哪有做越久領越少的道理?」
因此,勞動部宣布,經「重新檢視」後,休息日工作第9至12小時,除了加班費之外也要給本薪,未來總統公告《勞基法》後,將另發解釋令。
對於加班費的爭議,多數民眾「無感」,認為「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企業要怎麼做,員工哪敢拒絕?」,也有部分網友直言「責任制通通吃不到」。
其實,先前勞團也曾抗議,要求勞動部廢止「責任制條款」。勞動部則表示,「責任制條款」是因部分工作者仍有特殊工時規範的必要,因此允許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不受該法工時一般規定限制,但勞雇雙方約定時,仍應參考該法所訂為基準。
有學者認為,台灣目前勞動市場結構性惡化,為工時及工資不斷惡化所致,政府應回應勞工需求,並提出解決方案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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