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職大陸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被裁罰 最高行政法院認該罰判內政部勝訴 - 匯流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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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職大陸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被裁罰 最高行政法院認該罰判內政部勝訴
任職大陸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被裁罰 最高行政法院認該罰判內政部勝訴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台灣人曾雅琦等27人與與大陸地區「廈門海旅海安服務有限公司」簽訂勞動契約,專職廈門市海滄區的社區治理工作,擔任社區主任助理,不過,內政部認為曾等人任職的工作,是大陸地區具政治性機關,因此對曾等人各裁罰10萬元罰鍰,曾等人打行政官司,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曾等人勝訴,不過,最高行政法院今(6)日判決,認定曾等人的行為還是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駁回了曾等人的行政訴訟,判罰確定。

曾雅琦等27人於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間,分別與中國大陸地區海安公司簽訂勞動契約,約定曾雅琦等人專職參與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社區治理工作,工作期間須全職駐點於海滄區社區,報酬為人民幣1萬元至2萬3000餘元不等。

內政部則以依陸委會認定社區居民委員會為大陸地區各級人民政府所屬基層組織,並曾公告禁止台灣地區人民擔任職務的黨政軍機關(構),曾雅琦等27人擔任大陸地區社區主任助理,屬於禁止擔任的職務,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對曾雅琦等人各處罰鍰新台幣10萬元。曾雅琦等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曾等人進行申訴及訴願都無效,於是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審查曾等人擔任的職務,不至於有妨害國安或利益之疑慮者,認無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第2項之適用,所以判決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

內政部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合議庭審理認為,陸委會有認定公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也明列罰則,北高行審理時也認定曾等人在大陸地區擔任的職務,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卻又認為不至於有妨害國安或利益之疑慮,據以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其判決理由即有矛盾,且有適用法規不當之違誤。

所以廢棄了北高行的原判決,駁回曾雅琦等人的訴訟,維持內政部裁罰的處分定讞。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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