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流新聞網記者/藍立晴綜合報導
公平會於今年10月針對凱擘、全球、佳訊3家頻道代理商因對新進、跨區有線電視經營者與其競爭者「差別待遇」為由,重罰共1億2600萬元,並限其於12月2日改善此違法行為,不過,此3家頻道代理商並未改正之外,還打算提起行政訴訟。
匯流新聞網:〈凱擘、全球、佳訊遭公平會重罰共1億2600萬元〉
《鏡傳媒》報導,直到最後通牒日,凱擘等3家頻道代理商都還未改正違法行為,甚至強調自己沒有違法,不服裁罰「打算提起行政訴訟」;新系統業者則認為NCC大可使出「撤照」殺手鐧或者引用「大富條款」撤銷當初的凱擘併購案,政府不作為是「碰到大財團就傾斜、法令也跟著轉彎」。
遭到公平會裁罰後,凱擘便表示「不認同公平會提出的調查及其認定結果」,且強調頻道代理商以開播區域行政戶數15%作為最低簽約戶數(Minimum Guarantee,MG)是「商業慣例」(下稱MG 15%)。
匯流新聞網:〈大富不服公平會裁決 NCC:業者5日內提供佐證資料〉
對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表示,已組成內容授權調處小組調查MG 15%是否是常態,也對凱擘提出的佐證資料進行研析,若證實頻道代理商惡意打壓新進系統會要求其改善,若不改善,針對凱擘不排除祭出「大富條款」。
以凱擘擁有近110萬有線電視收視戶來說,遭到公平會裁罰4100萬也才佔了凱擘多系統台當年度有線電視收入的0.6%,用以確保自己的競爭地位,其實根本不痛不癢、非常划算,NCC於10月17日通過〈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業讓與合併及投資案件准駁標準〉,有廣法修正後,將有關市場競爭、消費者權益、其他公共利益及營運計畫之審查等因素都納入了審查考量範圍內,盼維護有線廣播電視事業公平競爭,NCC強調,對於這項爭議絕對沒有不作為,調查仍會繼續進行,將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37條規定處理。
大富條款小百科 ▶▶
2010年的「富邦併凱擘案」,富邦蔡明忠、蔡明興兄弟以大富媒體名義自外資 PX Capital Partners B.V 購入旗下凱擘等 12 家有線電視系統80%股權,引起媒體壟斷之疑慮,後經公平會、NCC以13項負擔條款方式有條件通過,此即為「大富條款」。
條款中規定,大富媒體及旗下公司自製或代理之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授權與其他有線電視經營者,也不得有差別待遇之行為;不得以不同價格或價格以外之條件授權與其他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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