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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蝴蝶專欄】在野立委揭密技術疏失 令外交部有機可乘?

照片來源:徐巧芯提供

藍蝴蝶/公共行政碩士、時事評論人

李福軒/電機博士

5月5日在野黨立委徐巧芯透過揭露外交部送交立法院密級文件,也就是將外交部與捷克簽訂1000萬美元援助烏克蘭的密約公之於眾,強烈質疑外交部援烏克蘭的經手人疑是在當地國政治金主?恐讓台灣援烏款項間接介入捷克內政?

徐立委公然暴露台捷密約文件的行為,被外交部識為洩露外交機密。

為此,外交部長吳釗燮嚴正表示,絕對不能容忍(徐)踩到法律底線。外交部和他國協商或合約可能涉密,雖會呈報立法院,但法律規定不能公開。徐巧芯公開外交機密,外交部這兩天準備好將赴地檢署提告。

5月7日,外交部條法司副司長許柏逸到台北地檢署按鈴申告,告發徐巧芯涉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許柏逸受訪直指:

  • 相關預算都經立法院審議,相關文件也依法律送立法院查照。
  • 本案外交部送立法院查照,以及相關文書都列為「密等」。
  • 徐巧芯身為立法委員卻知法犯法、玩法弄法,將公務機密公諸於媒體面前,視公務機密保護為無物。

曾為踩線國防洩密的同黨籍立委馬文君,秉持同理心、伸出援手替徐巧芯抱屈, 馬立委選擇在立院外交國防委員會質詢外交部官員,為徐巧芯發聲,她說:

  • 3月26日捷克外交部官方刊物《現代經濟外交》就已公開台灣提供的1000萬美元援助計畫。
  • 收錢的國家都已經公開了,可是我們給錢的國家把它列為機密?還要對立委提告?

5月8日,針對在野黨馬文君、徐巧芯立委等人的質疑,外交部發佈新聞稿聲明:

  • 捷克外交部期刊於今年3月底專文刊出合作案部分要點,其目的是在彰顯兩國合作援助烏克蘭之美意,但是兩國政府不曾將雙方簽署的備忘錄約文對外公開。
  • 雙方政府原即規劃將合作內容與進度適時適度對外說明,但並非公布約本。
  • 此與我內部公文密等之核定、變更或解密無關,亦不應以此合理化立法委員的洩密行為。
  • 台烏之間尚未建立正式官方關係,我國進入戰地實地瞭解醫院需求並進行採購有實際上的困難,政府因此與捷克政府簽署瞭解合作備忘錄,由捷方依據烏克蘭當地所需,指派有專業、有能力進入烏克蘭執行醫療計畫的非營利組織「捷克衛生科技院」作為執行機構。
  • 我方給予捷方規劃採購上的彈性,且亦回應立法院要求,指定部分須向台灣製造商採購,創造台灣商機。
  • 捷方執行結果必須向雙方政府提交報告,接受監督,所謂規避採購法或意圖令特定第三方獲利等說法,既非事實也毫無根據。
  • 「捷克衛生科技院」是獲得捷克外交部、衛生部及工商部支持的單位,負責執行兩國合作計畫,並非是徐委員指稱的私人公司。

關心則亂,馬文君委員的感同身受的關心,將否盡歸徒勞無功,得回到事件本質「徐巧芯洩密了?違法了?」去評斷。

但,馬文君委員的質詢確有其對國家人民的貢獻,至少逼出了一部分人民應該知道的內容,捍衛了人民「知的權利」!

讓我們來看看,思考更廣、更深的同黨籍立委,亦是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如何看待徐巧芯洩密案?

江啟臣接受媒體人黃暐瀚訪談此案,他的分析與建議如下。

首先,外交部以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徐提告。

其次,《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2條規定,立法院依法行使職權涉及國家機密者,非經解除機密,不得提供或答復。但其以秘密會議或不公開方式行之者,得於指定場所依規定提供閱覽或答復。

其三,基於遵行國家法規,立委收到國防外交的機密文件,有質疑或不清楚的地方,應先請部會到「不公開的指定地點」說明(例如:立院辦公室、會議室);或提議國防外交委員會,召開「秘密會議」,再請部會首長正式到立院報告。

從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的分析清楚得知,徐巧芯立委公開揭露台捷密約文件的行為,若說未有違反國家法律,恐怕太過牽強。

雖說,徐巧芯委員曾自比蜜獾特質「生死看淡、不服就幹」。

但是,許多民眾卻不忍心政壇蜜獾因情緒與心智牽扯,反而被敵方利用(投餵)、作球敵方(套路)、落入陷阱(技術),繼而輕易折損、斷送自由(自戕)。

是以,面對不能說的祕密,建議徐巧芯委員多多收集鐵證,以3月份外交部官方刊物《現代經濟外交》公開的資訊作為底氣,來質疑外交部。

如此,非但可爆衝一波網路流量,喚起人民意識監督外交部,實現國家人民利益,更可避免以身試法、和稀泥、刻意轉移焦點的負名,有好無壞。

照片來源:徐巧芯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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