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警大現行的研究生學術倫理要點及時序,林月琴虛實互掩失焦、舉證彼此矛盾 - 匯流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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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警大現行的研究生學術倫理要點及時序,林月琴虛實互掩失焦、舉證彼此矛盾

【投書】警大現行的研究生學術倫理要點及時序,林月琴虛實互掩失焦、舉證彼此矛盾 5

莊筱玫/教育學者

民眾黨前中央委員林昭印偕教授楊金寶、苗栗市長余文忠115年9月29日召開記者會質疑,民進黨苗栗市長候選人林月琴論文的研究倫理、其博論缺乏IRB。目前,已引發學術界熱議。10月份,台師大研究宣導聚焦於「行為與社會科學研究參與者」倫理(https://share.google/1uMfTLOwcRB2eeeMJ),並有新聞刊出。筆者研究高齡者,曾因某位參與者選擇以寫mail而非打電話表達退出研究,未及時回應該信件達兩次,參與者寫信給研究倫理委員會,該研究計畫就暫停接受研究倫理委員會的調查。高齡者雖非規範的「易受傷害」族群,但仍被研究倫理委員會認定須審查並在監督下研究的保護對象。

筆者也是國立大學教授,發現林月琴被問及研究對象是否為「易受傷害」族群,自114年到115年的媒體回應,答案永遠是她的研究是社會行為科學研究,不需要IRB。這是問A答B的極品,人問ABCD卻回甲乙丙丁。雖有問有答,卻選用播放破唱片跳針回應。非真重複多次,是標準的不完整也不誠實。

筆者看到林月琴回應:「警大現行『研究生學術倫理要點』發布於『106年底,114年底修正第2點』,關於IRB的規範。余文忠若說我違規,請拿出105年的明文規定,別拿別人(警大同期有IRB)的論文替警大訂規則。」另,林月琴強調她的博論「研究期程並不發生在民國106年,請質疑者拿出105年以前警察大學的研究倫理規範」。筆者以下論述,乃在驗證林月琴委員以虛掩實的編造。

研究生學術倫理要點,不是學生及研究生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筆者遍查資料,發現警大沒有「研究生學術倫理要點」,林月琴要求質疑者提出105年前的明文規定,根本是理屈詞窮推論憑空的奇談。民國106年12月29日發布的是《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及研究生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此要點規定的是研究生論文若發生違反學術倫理「案件」的處理依據,「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與「學術倫理要點」,千差萬別也截然不同。

的確,民國 106年以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多由各校自行訂定,缺乏統一標準。因此,教育部在106年5月31日公布《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建立全國一致的學術倫理處理程序。該法第6點也規定:學校應訂定學術倫理相關規定,中央警察大學乃於106年底發布林月琴論及的《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及研究生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

通常,學術倫理案件是不告不理,但若有人向警大檢舉「深入監獄研究受刑人,缺乏IRB審查」,推估學校應該就會成案調查。警大若要處理學倫案,就得根據《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及研究生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但是,警大沒有林月琴提及的「研究生學術倫理要點」,這是標準的剪輯編造。

各大學對社會科學學位論文的IRB規範仍不一致,由各校自主決定。但國家研究層級的IRB規範非常明確, 雖並非所有學校都有條件成立研究倫理委員會, 然研究者都會遵循規定辦理送審。研究倫理是指研究行為是否誠實、負責、專業。例如,大家熟知的造假、變造、抄襲、重複發表,這是故意欺哄不實的研究行為,即便是不訂倫理規範也得遵守。

IRB規範則是尊重研究對象、避免傷害參與者、維護研究品質。所以,研究資料及結果虛實混搭,這是造假是變造,屬於研究行為的不倫。未送IRB就執行研究,這是研究程序違規,無論警大有無明文規範,研究者就是違反研究義務。

針對林月琴指出,警大114年底才修正要點第2點。節錄第2點「本大學學生及研究生之研究論文涉及人體研究時,應依人體研究法及相關規定執行,以保障研究對象權益,符合法令及研究倫理之要求。…」從文字解讀該要點規範的是「人體研究」,林月琴這兩年堅持她是「社會行為科學研究,不是人體研究,不需要IRB審查」。

有趣的是,其所舉證的修正要點,依然不適用其社會行為科學研究。106年林月琴自裁「案件」的要點,114年新增補修正的第2點,此時序落差鋪排,暗指105年進行研究時,未守法乃因無法可循的無辜。企圖遮掩研究瑕疵的用意,卻又恰足以驗證說法不實及以假亂真的故意。

研究倫理委員會(IRB)審查的是人不是學門,所以,審查的重點是「研究對象」。有些社會行為科學研究,的確可以免除審查。但若涉及「易受傷害族群」,也的確無法免審查。這是國際也是國內所有學術研究及博碩學位論文的倫理基石。筆者強調:不論是「任何背景的任何人」,若以受刑人為對象進行研究,就應該遵守「先送IRB審查,才能啟動研究」的鐵律。

事實上,訪談堆疊文字而成的故事脈絡,有多少過強的主觀論述?有無過度想像編輯?是否扭曲參與者本意?都曾被研究同儕質疑。因此,通過IRB審查並受監督,也被認定是研究可信的法則。「易受傷害族群」需要研究倫理委員會(IRB)審查通過,這是尊重保護研究對象的原則,也是國際普世價值,學校或學術機構的法令規範,只是更彰顯其重要性。

【以上言論為第三人投書,不代表本刊立場,讀者請本於客觀事證自行評價】

照片來源:林月琴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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