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流新聞網記者/林昀璇綜合報導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勞基法修正案》,自2017年起,全國國假皆一致,勞工於每週工時40小時下享有周休二日,再多休一天勞動節,並且增訂特休假,以及調高加班費。
《勞基法修正案》除了確定刪除七天假之外,其中的「加乘加班費」也備受討論。關於加班費,新的計算方式將分成四類,包括平日、休息日、例假日、國定假日。
根據新規定,「平日」員工若加班,前2個小時調高為1又1/3,第2個小時起調高為1又2/3;「休息日」員工若加班,除了要支付原本1天的薪資之外,前2個小時再加發1/3,第2個小時起加發2/3,加班未滿4小時以4小時計算;「例假日」原則上禁止加班,若員工不得不加班,工資則須加發1倍,未滿8小時以1天計算,且需補休1天;「國定假日」員工若加班,則同於「例假日」計算但無補休。
不少人認為,修法後加班費調漲,將會成為勞工選擇加班的誘因,如此一來有無放假根本都沒差,但對於資方來說,費用成本隨之提高,當然不開心。
對於修法增訂勞工於休息日加班計算方式,工商協進會理事長林伯豐無法認同,他表示「全世界只有台灣在休息日加班不足4小時以4小時計算,台灣經濟一定會萎縮」,這也將造成員工與企業對立。
遠東集團董事長徐旭東也表示,他認同大家都喜歡多休假、薪水增加,但是在此之前,必須先觀察台灣競爭力到底夠不夠,如果競爭力夠,盡管放假沒關係,如果沒有競爭力,怎麼敢放? 這將會影響到台灣經濟發展、競爭力,甚至會影響台灣產業結構。
加班新制出爐,雇主若未依規定造成勞工權益受損,將會遭開罰2萬至100萬元。不過,若有企業為考量成本,將加班費換成補休,恐也有疑慮,因為這次勞基法修正案並沒有明訂補休是否比照加乘辦理,只要「勞資協商」同意,補休若未加乘,也不違法。
雖然勞動部表示,雇主依法就是要給加班費,若勞工拒絕將加班費換成補休,雇主也不得強求。但是,老闆說要換補休,員工哪敢拒絕?而且補休一堆最後根本沒時間休,還不是都要還給老闆? 因此遭批「不負責任的立法」、「看的到吃不到」、「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根本沒幾間公司做得到,超心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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