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胡照鑫/台北報導
針對澳門某私立學校正副校長及廠商遭控詐騙政府補助費,澳門特首賀一誠在記者會上公開指摘相關人士涉貪污政府資助款項,日前報紙頭版刊登澳門小市民喊冤的聲明,創下兩岸三地司法首例。律師洪維廷認為就法言法,司法機關須採「無罪推定」原則,遵守程序正義,判決始能公正,禁得起各界公評。
洪維廷表示,該案涉及偽造文書詐領資助,按所謂偽造文書或行使偽造文書,前提必須是明知虛偽不實卻製作虛假文件,或使用這些偽造文件。依喊冤當事人主張,有關單位應該詳查採認文件的內容是否屬實?如果有偽變造情形,又是由誰偽造?這些都是司法審查是否確係成立犯罪的重要關鍵因子。
再者,文件內容的不實,和是否確有提出文件的事實,在法律上應有不同的評價。洪維廷認為,不實文件是由誰行使?應當是行使偽造文書的犯罪要件,查清楚才能論究誰該當偽造文書、行使偽造文書的罪責。
洪維指出,依據各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被告有利、不利的證據都應該詳予調查,此並不專屬於法官,檢察官亦然。依據喊冤聲明內容,當事人主張多項證據有造假情形,更質疑新校長當初就是負責驗收支付的承辦人,事後卻又檢舉原任校長貪瀆舞弊、違法犯罪;也就是說,本案的驗收人當初驗收過關,後來卻舉報不法,法律的角色是否衝突?其指控是否有疑?以上皆須經詳查,始能讓真相大白,以免造成冤獄。
洪維廷表示,經驗法則用以判斷證據,但絕不是在欠缺證據的前提下,拿來頂替證據推論犯罪、甚至認定犯罪的替代品。例如認定貪污就要有行賄者、收賄者、賄款金流、交付收受賄賂的時間和地點等犯罪事實之人證或物證,若法官用尚待查證的事證、甚或欠缺證據,逕以所謂經驗論理推認犯罪,試問如何認定被告犯罪事實、犯罪細節?勢必導致有冤案之虞。
無罪推定及被告於訴訟上合法的防禦權,更是司法審理任何案件,務求公平正義的基本要求。洪維廷強調,本案不僅在有罪推論下,被告須自我舉證以證清白,已屬荒謬,更遑論被告尚喊冤道:法院表示因案情複雜,涉及文件超過萬頁,竟沒收被告完整結案陳詞之權利,更令人匪夷所思,承審法官不允許被告為補充書面答辯,甚至疑似以非常規手段威迫律師撤回多達203頁之抗辯文書,嚴重斲傷法律賦予被告受合法的辯護權利,莫過於此。此實為台灣司法之借鏡,尤值國人同胞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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